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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

更新时间:2022-05-29   浏览次数:15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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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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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自行解散事由 回目录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企业强制解散事由 回目录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马某某与索某某合伙纠纷上诉案

【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16号

裁判摘要】2003年3月1日的分伙协议,因第三人对协议内容有异议,未在协议上签字,故分伙协议无效。但协议签订后,合伙组织已停止经营,应视为合伙关系实际终止,合伙人应就此前合伙财产按合伙协议确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合伙期间与他人成立被告公司后,侵占其资金、场地和销售市场,要求分配被上诉人公司的侵权利润的诉讼请求系侵权之诉,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上诉人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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