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书状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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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回目录
1.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再审人是公民:应当写明其姓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请再审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
A.名称;
B.住所;
C.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4.具体的再审请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必备材料 回目录
属倡导性条款,当事人提供再审申请书时未提供相关材料的,一般不影响再审申请立案受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予以补充、改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供公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
(2)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
【提示】根据案件需要提供支持法定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新的证据。
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改正 回目录
1.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其他材料不符合规定:
(1)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中缺乏再审申请书、原审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书或调解书、身份证明等材料: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予以补充;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无法获得有效信息的: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予以改正。
2.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其他材料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予以改正。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再审申请材料要求(第377、378条)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1)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A.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B.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C.具体的再审请求;
D.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2)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再审申请人基本资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2)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再审申请书还应当写明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最后由书写再审申请书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②当事人未提供符合解释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补正、改正。
③法院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改正,申请再审人未予补充、改正的:
A.未予提供再审申请书的,可以暂不作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B.未予提供其他申请材料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审查;
C.申请再审人补充、改正申请材料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不宜以材料不合格拒绝受理审查。
④其他:
A.“申请再审”的搭配一般为“当事人申请再审”;
B.“再审申请”的搭配一般为“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书”、“驳回再审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C.当事人的称谓为“申请再审人”(非再审申请人)、“对方当事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诉答辩以及审查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140、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申请再审书状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必备材料】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对申请时提交的材料要求补充/改正】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