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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49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再审案件的当事人

文章摘要2:

【注解1】(1)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分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原审当事人;(2)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原审(应当理解为距离再审程序最近的诉讼程序)诉讼地位确定,再审案件中原审当事人诉讼地位:A.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中,原审当事人列明其一审诉讼地位即可;B.针对二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中,原审当事人应首先列明其二审诉讼地位并在括号中注明其一审诉讼地位。——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2.再审案件中原审当事人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注解2】判决生效后公司注销,股东有权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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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当事人 回目录

1.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2.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3.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起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1)如果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在生效判决的原审中,但未变更诉讼主体: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原审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2)判决生效后,债权转让人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立案后转让债权:法院不应驳回债权受让人的申请; 

(3)判决生效后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以自己名义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对债权受让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案外人申请再审 回目录

1.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处理。

3.因案外人申请而提起再审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

(1)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A.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

B.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已删除。

(2)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

A.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

B.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

陈其象律师提示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申请再审处理 回目录

①原审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继者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5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交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终止,以及其系当事人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证据材料,审查属实的应予受理;

②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5条第2款):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不予受理;

③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再审资格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④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再审资格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陈其象律师提示2: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 回目录

【案情简介】1998年7月21日,甲银行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 行贷款给进出口公司2700万元。同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贷款抵押合 同》,约定乙公司以其房产为进出口公司27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甲银行依 约发放了贷款,约定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逾期后,进出口公 司未还款。甲银行将上述贷教债权及担保权益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2000 年1月,资产管理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进出口公司偿 还贷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2.依法处置乙公司的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就生效判决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体应 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 人并非原审当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人。

——关丽:《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申请再审主要条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条【案外人对相关裁判/调解书申请再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案件的当事人】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第四十二条【删除】 【因案外人申请而提起再审案件的处理】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8.案外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而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52号

提示】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接收了原集体企业的资产,并承诺“承担原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该承诺的偿债义务应当履行。

裁判要旨】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接收了原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土地等财产,并承诺“承诺原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债权人请求其应在接收的净资产范围内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项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进入再审程序后债权人受让人可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判决生效后,不良金融债权的债权人申请再审,并在随后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再审程序中申请变更再审申请人的,应认定该受让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清偿债务后注销前可以将其债权分配给股东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无权申请再审——当事人将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前手债权人不具有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后手债权人亦不应具有该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9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总第193期)】

【裁判摘要】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各自出于对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9号

【裁判摘要】判决生效后公司注销,股东有权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凯公司于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注销,王××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关于“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之规定,对本案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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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债权受让人的申请再审人资格认定   http://www.doc88.com/p-79695337316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