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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管辖法院

更新时间:2023-04-04   浏览次数:4287 次 标签: 申请再审管辖法院 再审法院 指令再审 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申请再审

文章摘要: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文章摘要2:

【注解】申请人在6个月期限内向甲法院申请再审,甲法院发函告知应向另乙方法院申请再审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再向乙法院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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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回目录

1.基层法院没有审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的审判权;

2.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方为3人以上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A.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3人以上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B.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3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3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2)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A.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一审生效裁判的原被告均为公民、二审生效裁判的一审阶段原被告均为公民;

B.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一审原被告以及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二审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均为公民(一审原被告有一方是公民,第三人是公民,第三人提出上诉或者是被上诉人,二审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

C.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公民的(不论一审或者二审当事人是否均为公民)。 

【解读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接收。

(1)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2)原审人民法院接收上述案件材料后,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

B.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

C.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一个月内将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全部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3)对于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6条、第379条规定:

(1)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高级法院裁判申请再审法院 回目录

1.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情形之一:

(1)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A.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B.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10日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2)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2.高级法院调解书只能向高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院决定由原审高院审查 回目录

1.最高院决定由原审高院审查情形之一:

(1)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2.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10日内将决定书、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

最高院应当裁定提审 回目录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2.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高级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回目录

1.高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请求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裁定提审;认为没有必要的,不予提审。

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回目录

1.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2.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提审、指定再审、指令再审一般规定 回目录

负责审查并作出再审裁定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不含中级法院)可以对该案提审、指定再审、指令再审

1.提审(自行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负责审查的上一级法院提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

2.指定再审(交其同级他法院再审):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可以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即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

(1)适用指定再审的一般原则:上一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

(2)选择被指定法院的原则: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两便”原则(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3)受指定法院再审该案应当按照生效裁判的审级决定适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接受指定再审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A.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

B.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时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3.指令再审(交原审法院审理):

(1)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可以将案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2)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情形:

A.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在再审中只要发现原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包括原审法院虽然没有管辖权,但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则上都不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B.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C.原裁判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D.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回目录

1.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法院审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或者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裁定再审的;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4.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1)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2)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5.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6.虽然符合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1)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5)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6)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7.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1)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2)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8.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170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1)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3)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9.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10.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

(1)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

(2)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11.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1)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2)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

A.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B.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上一级法院 回目录

1.原审法院是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1)当事人未上诉,一审裁判生效的:原审法院是第一审法院;

(2)生效裁判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原审法院是第二审法院;

(3)生效裁判是经过再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原审法院是作出生效再审裁判的法院。

2.上一级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解读】《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直接表述为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上一级法院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交其他法院、原审法院审理的前提必须是该案已经上级法院审查终结并作出了再审裁定(上级法院必须在启动再审审理程序后,才有权将案件的再审审理交其他法院、原审法院)。

②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将裁定再审的案件交其他法院、原审法院再审的前提是该再审案件是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裁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对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再审):

A.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案件:原审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再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全国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审、指令再审。

B.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审理,只有检察院原审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至(5)项情形,法院才可以在裁定再审时将该案交下一级法院审理(通常应交原审法院审理)。

③中级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裁定再审后只能提审、不能交基层法院审理(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可以依法交基层法院再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及申请再审管辖、效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审查期限、审查终结处理方式、再审审理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申请再审主要条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后第205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后第200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二条【双方均提出再审申请的处理】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第二十六条【审查再审期间检察院抗诉的处理】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后第211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再审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八条【指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不得指令再审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7.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前案再审结束后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针对新作出的再审裁判主张权利。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2013)

  一、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接收。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原审人民法院接收上述案件材料后,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

  (2)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

  (3)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一个月内将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全部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对于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2、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3、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6、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申请再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或者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

  (3)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7、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适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申请再审期限。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届满,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届满的,计算至届满之日。

  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6月30日后届满的,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但下列情形仍适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1)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2)当事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3)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决定书、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

  第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提审。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请求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裁定提审;认为没有必要的,不予提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654号

【裁判摘要】经查,本案原判决系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张××于2017年8月1日向广西高院邮寄材料申请再审,该院于2017年12月1日发函告知张××应向本院申请再审,并将材料退回,之后张××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故张佃西系在法定6个月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美华公司认为张佃西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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