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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42号

更新时间:2016-04-07   浏览次数:5732 次 标签: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 催收对象 行政性文件 针对各分支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42号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清理债权债务的行政性文件,非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债务催收行为,故该文件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规则】省人民银行通过隶属证券公司发放指令性贷款并非为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解决金融机构短期头寸不足问题,而是具体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及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不属于再贷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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