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四初字第281号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5558 次 标签: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 催收对象 签收效力 一般工作人员 表见代理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四初字第281号
【裁判要旨】债权银行向债务人企业发送催收通知,签收人虽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一般工作人员,但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虽然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行为在超过催收债权的诉讼时效之后,该重新签字确认行为亦应有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