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回目录
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标志)的定金。
成约定金与合同成立、生效关系 回目录
1.给付定金一方支付定金的:主合同具备其他成立、生效要件时,主合同按照约定成立或者生效;
2.给付定金一方未支付定金的:
(1)主合同未履行或未履行主要部分的:主合同不成立或者生效,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发生法律拘束力;
(2)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成约定金在主合同成立、生效上的法律意义结束)。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成约定金实际上是附条件(定金交付)合同中:
A.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B.否则不成立成约定金。
②成约定金作用:
A.起到阻止合同成立、生效的作用:约定金未交付,不仅定金合同不生效且主合同也不成立、不生效;
B.但合同实际履行可以击破。
③成约定金类型:
A.合同成立要件的成约定金;
B.合同生效要件的成约定金。
④成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7条第3款关于成约定金规定 回目录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废止】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郑民四终字第231号
【裁判摘要】葛林依约向裕华公司交付定金,但裕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葛林供货,已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双方合同未约定成约定金,裕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5万元的性质是成约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