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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4048 次 标签: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抢劫、挟持被害人 勒索被害人亲友 抢劫未得逞又勒索

文章摘要:

[第282号]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裁判要旨1】在抢劫被害人后又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但不是以被害人被挟持的意思向被害人亲友进行勒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抢劫未得逞而放走被害人后,又以其他手段威胁被害人要求其交付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并与此前所实施的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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