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等强奸、奸淫幼女案——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文章摘要:
[第178号]谢某某等强奸、奸淫幼女案——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应以强奸罪一罪论处。
【裁判规则1】检举他人较轻罪行,审查中又发现检举人重大罪行的,检举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可以考虑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裁判规则2】同案犯之间相互包庇的,不构成包庇罪。
【裁判要旨】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应以强奸罪一罪论处。
【裁判规则1】检举他人较轻罪行,审查中又发现检举人重大罪行的,检举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可以考虑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裁判规则2】同案犯之间相互包庇的,不构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