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王某某强奸案——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2109 次 标签: 强奸罪 婚内强奸罪 文章摘要: [第51号]王某某强奸案——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在离婚判决已经作出尚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谢某某等强奸、奸淫幼女案——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下一篇: 周某强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