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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更新时间:2023-08-18   浏览次数:7487 次 标签: 责任聚合 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竞合 D186【责任竞合】

文章摘要: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获得救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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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 回目录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侵权责任的对象是绝对权;

2.侵权责任不具有可约定性。

违约责任 回目录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1.违约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间发生:

(1)合同关系以外的当事人不负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可约定性,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回目录

1.构成要件不同:

(1)侵权责任:

A.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需证明对方过错),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实行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

B.侵权责任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违约责任:

A.以无过错责任为主(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不需举证对方有过错);

B.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责任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要件。

2.赔偿范围不同:

(1)侵权责任赔偿范围:

A.由法律直接规定赔偿标准或者数额(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B.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违约责任赔偿范围:

A.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B.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可以支持。

3.责任方式不同:

(1)侵权责任包括财产、非财产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

4.免责事由不同:

(1)侵权责任只能是法定而不能事先约定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可以是法定、约定免责事由。

5.涉及第三人责任不同:

(1)侵权责任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A.原则上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B.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违约责任中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6.诉讼时效不同:

(1)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

(2)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A.原告起诉时可以选择请求权;

B.原告在开庭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C.加害给付情形下的履行利益损失,只能依靠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救济,不能采取侵权法规则救济。

D.加害给付情形下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法律明确规定采用合同法、侵权法上责任方式予以救济的,受害人只能以违约、侵权责任请求权提出请求(非真正竞合);法律没有对采用何种民事法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作出规定的,受害人有选择权利(真正竞合)。

②合同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最大特点在于合同责任贯彻了私法自治原则:

A.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存在是区分违约与侵权重要标准(侵权责任是“非合同关系的责任”);

B.义务来源不同: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具体)义务,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一般)义务;

C.责任承担不同;

D.免责事由不同:合同责任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免责事由),侵权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不存在约定免责事由)。

③合同法以保护合同债权为核心(主要保护履行利益),侵权法以绝对权为主要保护对象(保护固有利益)。

④合同责任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侵权法主要适用过错责任。

⑤侵权责任中存在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合同责任不适用这两种赔偿。

⑥侵权责任法第41条关于产品责任中损害概念在解释中被扩张,使得产品责任在很多情况下替代了合同中的不适当履行责任。

⑦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侵权范畴、排斥在违约情况下适用(合同法中损害原则上应当以可预见性标准的限制,合同责任不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

A.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只有在因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时才能侵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只是侵权责任中发生,合同责任中不能适用);

B.《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才可以受理。

⑧责任类型: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的任何一项请求权未能实现的,当事人仍可基于另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

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对同一损害的责任竞合(只能择一请求);责任聚合的权利人可以一并主张也可以分别主张(不发生重复请求)。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二)案件受理问题 

  1.两个诉因并存的案件的受理问题。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家港泰富石油仓储有限公司与江苏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①当事人的一个违约行为在请求权基础和法律关系上同时满足违约和侵权的要件,是构成竞合的前提条件。

②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后,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后,又对违约之诉中未获支持的部分提起侵权之诉的,构成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受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韶山路营业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委托交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案由进行起诉

·国家开发银行与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竞合

【提示】合同一方违约行为与第三方侵权竞合应合并审理——法院受案标准并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要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原则等因素,对涉及关联法律关系的诉请可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违约,同时该违约行为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有关,出现同一方违约与侵权竞合、第三人因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情形,当事人虽以合同之诉申请立案,但诉请和主张已超出违约责任范畴,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合同一方对第三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受案标准并不仅限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是要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原则、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统一处理,对于涉及关联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刘某与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储蓄合同纠纷上诉案

——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对银行卡纠纷定性的影响

【裁判要旨】由于货币属于特殊动产,货币所有权遵循占有与所有一致性原则,即货币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系通过让渡货币所有权获得要求银行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存款人银行账号上所显示的账面数额,系其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数额,并非对账户中不特定货币享有所有权。基于此,因银行扣划存款人存款利息产生的纠纷,既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非返还原物纠纷,而是合同纠纷。

·李某与曹某等财产损害赔偿上诉案  

【问题提示】本案原告诉请与其具有不同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在致害原因不明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起诉不同的被告人承担责任,有的基于违约关系,有的基于产品责任关系,有的基于相邻关系,受害人同时将各相关主体均列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庭审调查、证据的认定确定损害责任的最终承担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裁判规则】各方当事人均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具备承担责任的前提,受害方未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作出选择的,法院应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上,确定由对时间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当事方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4期(总78期)】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对责任选择不明的,法院应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职权为受害当事人选择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勇等专利侵权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纠纷的性质决定管辖法院的确定。当事人以侵权纠纷起诉,法院不能以审理证实为合同纠纷为由改变管辖法院。

·上诉人陈建新与被上诉人化学工业部南通合成材料厂、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南通中蓝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南通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周传敏、陈晰、李道敏、戴建勋侵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页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托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提示】本案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

·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总第77期)】

摘要】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意见】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违反尽力救助义务,虽未造成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但使旅客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旅客乘坐承运人的车辆,即与承运人建立客运合同关系,旅客享有安全抵达目的地的权利,承运人承担着安全运输旅客抵达目的地的职责。根据《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履行运输职责时,对突发疾病的旅客不尽救助的法定义务,反而中途停车,将旅客弃于路旁置于危险状态下,虽未危及旅客的生命、健康,但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刺激,侵犯了旅客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总17号)】

【裁判要旨】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侵权纠纷不以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签订合同只是实现侵权的手段,目的是通过签订合同,诱使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的财产。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双方的纠纷,而应当按照侵权的有关法律确定案件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也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审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认可。本案是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当返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赔偿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4408249美元而造成上诉人需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证金、律师费用等,共计1157819.6美元的损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鉴于在原审法院判决后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孳生,赔偿金额亦应增加。

·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山西省地质调查院等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本案兆丰公司与泰兴公司签订《压覆资源补偿协议》,以确保其电解铝分公司一期技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因地表沉降遭受损失,双方在《压覆资源补偿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兆丰公司电解铝分公司一期技改项目竣工后,在南车间北侧发现车间墙体出现大规模的裂缝现象,呈现下沉态势,特别是62-84轴之间出现基础沉降,墙体出现较大裂缝等。依据山西家豪鉴定中心的结论:兆丰公司电解铝分公司厂房车间地下有15某煤采空区,采空区造成兆丰公司地表和厂房的沉降。兆丰公司即可以依据《压覆资源补偿协议》向泰兴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向泰兴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当事人在一案中不能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但可以在选择的请求权被驳回后,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只要当事人有一项请求权得以实现,另一项请求权即归于消灭。本案中采空区形成的时间是认定泰兴公司及其他被告构成违约责任的基本事实,司法鉴定结论认为采空区应为2008年6月之后形成,即签订《压覆资源补偿协议》之后,兆丰公司的诉讼主张是签订《压覆资源补偿协议》之前就存在采空区,但其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均无法支持其主张。一审中兆丰公司选择以违约责任主张权利,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以侵权法律关系更有利于公平合理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王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黑01民辖终31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违约方无论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合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非案件性质,从案件性质上看,本案仍然是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而非单纯适用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原审法院以王某某提起的诉讼系侵权诉讼为由,认定原审法院系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腾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11167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辖终63号

【摘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就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基于违约产生,从而不能认定为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亦不能适用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

【裁判摘要】本案系徐某认为广州××公司、××深圳公司、××计算机系统公司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而以广州××公司、××深圳公司、××计算机系统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因此本案管辖权应当根据徐某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三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因履行涉案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协议管辖条款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案中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三上诉人承担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责任,本案因履行涉案协议引起,但是从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断,本案系利用信息网络产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纠纷,并非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本案不符合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三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某某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94号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实务中对诉讼标的识别以实体法律关系为一般标准,但在给付之诉中,如果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基于此提出了数个实体请求权,就发生了请求权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以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即意味着通过诉讼程序吸附了其他的请求权,在人民法院对已提出的请求权作出实体判决后,不能再以另外的请求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59号

【裁判摘要】关于二审判决对普×返还案涉被扣留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审理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租赁物为案涉房屋,将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并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为出租人负有的合同义务,而房屋与普×所有的放置于屋内的物品属于不同的物,普×对于其物享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害,包括出租人。普×请求天河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是基于对其物权的保护。天河公司扣留相关物品的行为,与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义务无关,应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形。二审判决认为普×的该项诉请应另案解决,并无不当,且并未损害普普的实体权利。在对该项诉请不予审理的情况下,案涉物品被扣留时的状态,以及相应物品的现状等并非案件基本事实,二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审查,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

【案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藏民终20号

【摘要】关于普×能否在本案中主张物品损失请求的问题。普×认为是土地储备中心和天河公司作为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并强制拆除出租房,扣留其商品造成巨大损失,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天河公司最早于2012年2月22日下发通知要求租户搬迁,此时便构成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之后国土局、天河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5日、5月10下发搬迁通知后,因普×拒绝搬迁,天河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强制拆除房屋并留存普×商品,天河公司留存普×商品的行为独立于其违约行为,而非合同中的违约和侵权竞合可由当事人选择请求的情况,故,如该行为给普×财产造成了损失,应受侵权法律关系所调整,不宜在本案违约之诉中进行审理。

参考资料

[1].  欺诈行为与责任竞合   http://wenku.baidu.com/view/0b3c2e5c3b3567ec102d8a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