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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摘要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获得救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14号
【提示】债权转让合同中转让的债权不实,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只能选择其一。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起因于债权转让合同,其中关于转让合同履行中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问题,一方当事人曾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并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因此,该当事人就转让合同所提起的诉讼皆应为违约之诉,而不能再选择侵权之诉。即当事人以转让债权存在虚假而其利益为由提起的诉讼,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的违约行为的继续,仍应属于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损害而非侵权损害,其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所解决的诉争之区别,在于对转让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是否可以采取替代履行方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74号
【裁判要旨】
①当事人的一个违约行为在请求权基础和法律关系上同时满足违约和侵权的要件,是构成竞合的前提条件。
②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后,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后,又对违约之诉中未获支持的部分提起侵权之诉的,构成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受理。
【裁判摘要】(1)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形下,《合同法》第122条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只能择其一提出主张。当事人的一个违约行为在请求权基础和法律关系上同时满足违约与侵权要件是构成竞合的前提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为履行同一合同所作出的数个行为导致相同的损害赔偿后果应视为同一行为。(2)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对合同债权构成侵权,其认定标准要严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在认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第三人主观上的故意及其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均应适用相对严格的标准。

摘要2:【解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当事人只能择其一提出主张。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0487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一终字第0447号

摘要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裁判要旨】持旅游公司出售的车票乘车发生事故,如提起合同之诉,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是证明客运合同的唯一凭证,也是旅客承运的唯一凭证;赔偿主体为旅游公司,运输车辆单位并非客运合同的当事人及赔偿主体。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0487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一终字第0447号

摘要2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以第三人侵权为视角

摘要1:【摘要】旅客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界定清楚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三终字第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三终字第9号
【裁判要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页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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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托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摘要1:【要旨】本案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并审理分为四种情形:
1.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又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因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类诉讼标的引起的不同诉讼,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共同诉讼即为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诉讼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引起的诉的合并。所谓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不同的被告针对同一个标的实施行为。应予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指的诉讼标的不是指法律关系指向的标的物亦或同一诉讼请求,而是指当事人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只能合并审理,不能分开审理。普通共同诉讼引起的诉的合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引起的诉的合并。对这种诉讼,人民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又可以分开审理。
2.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又称为诉的标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
3.特殊合并。该类合并审理不同于单纯的诉的主体合并,也不同于单纯的诉的客体合并。主要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合并审理和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上述三种诉的合并形式,除了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合并必须合并审理外,其他情况引起的诉的合并,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可以合并审理,而没有规定必须合并审理,是否需要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以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和条件来决定。

摘要2:【来源】张雪楳:《本案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旅客与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运人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受理和赔偿范围的认定——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2006)民监他字第1号函答复如下:
1、请示报告显示,该交通事故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和旅客均无过错。受到损害的旅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仅选择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客运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3、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摘要2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摘要1:【要旨】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了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的主体和数额作出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摘要2:【解读】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不同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

本案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谁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

摘要1:【要旨】本案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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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原告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后能否再行提起另一项诉讼?

摘要1:解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在同一时间只能提起违约之诉或者提起侵权之诉,不能同时提起两项诉讼,目的在于防止得到双倍的赔偿,但不禁止原告在违约或者侵权之诉的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再行提起另一项诉讼。

摘要2

【笔记】违约之诉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涉及人身权利或者以精神利益满足为主要目的的合同,因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格权的,造成非违约方一方的损失通常为非金钱损失,难以通过市场价值准确衡量,适用财产损害赔偿难以对非违约方进行救济,可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对人格权遭受的侵害施行全面的救济。(1)仅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才能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他情形下即便非违约方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也无权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996条规定);(2)必须违约行为造成非违约方严重的精神损害(《民法典》第186条规定)。

摘要2:【注解】(1)违约之诉通常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违约之诉并非绝对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违约方造成非违约方严重精神损害、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形,非违约方选择违约之诉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5.旅游合同之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黑01民辖终310号

摘要1:【案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黑01民辖终31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违约方无论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合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非案件性质,从案件性质上看,本案仍然是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而非单纯适用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原审法院以王某某提起的诉讼系侵权诉讼为由,认定原审法院系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腾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11167号

摘要1:【案号】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11167号
【摘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就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基于违约产生,从而不能认定为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亦不能适用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

摘要2: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辖终63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徐某认为广州××公司、××深圳公司、××计算机系统公司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而以广州××公司、××深圳公司、××计算机系统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因此本案管辖权应当根据徐某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三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因履行涉案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协议管辖条款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案中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三上诉人承担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责任,本案因履行涉案协议引起,但是从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断,本案系利用信息网络产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纠纷,并非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本案不符合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三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笔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能否适用侵权纠纷管辖规定?

摘要1: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能否适用侵权纠纷管辖规定?还是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包括协议管辖约定)?
解读:(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案件性质仍然属于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只是当事人选择违约方承担侵权债责任的方式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而非单纯适用侵权纠纷管辖的规定;(2)如管辖协议并未排除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侵权之诉之适用,合同当事人即使选择侵权之诉仍应依据合同管辖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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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1民辖终302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1民辖终302号
【裁判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管辖协议并未排除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侵权之诉不予适用,故本案仍应合同管辖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即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诉讼路径行使请求权。根据上诉人哈某某的诉请,其是依据《融资融券合同》履行过程中其财产权益遭受侵权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责任之诉。而案涉的《融资融券合同》第八十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融资融券合同》中载明的乙方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该管辖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并未排除基于该《融资融券合同》而产生的侵权之诉不予适用,故本案仍应以《融资融券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因《融资融券合同》中乙方即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原审法院在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形下裁定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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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0号之一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0号之一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涵盖了任何由该合同引起或与其相关的争议或主张,在解释仲裁条款范围时,如侵权争议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则原告即使选择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规避仲裁条款的适用。且即便原告提起诉讼是增列了未签订仲裁协议的其他被告,亦不影响有仲裁协议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适用仲裁协议。

摘要2:【裁判摘要1】共同侵权纠纷并不必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备注:即《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基石公司关于共同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主张,系混淆了实体法规定的共同侵权与程序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仍然是可以分案处理的可分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备注:《民法典》第178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按照该规定,被侵权人向一个或者若干个连带责任人请求的,被请求的侵权人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见,在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即便是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在侵权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仍然是可以分案处理的可分之诉,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形。
【裁判摘要3】被诉共同侵权行为及共同侵权人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在解释仲裁条款范围时,如侵权争议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则原告即使选择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规避仲裁条款的适用。且即便原告提起诉讼是增列了未签订仲裁协议的其他被告,亦不影响有仲裁协议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适用仲裁协议。因此,即便康方生物公司、康方天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这并不代表基石公司也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基石公司与艾昆纬公司因履行《服务总协议》发生侵权纠纷,本案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基石公司选择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中,基石公司将艾昆纬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之一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实际上达到了规避仲裁主管的效果,不应得到支持。

辽宁省高院关于印发全省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辽宁省高院关于印发全省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辽高法[2009]220号)
【目录】一、物权、担保法律有关适用问题1、关于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衔接;2、关于形式抵押权的期间;3、关于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有效和抵押权的设立;4、关于担保法第二章保证部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其他担保方式;5、关于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6、抵押权人对灭失的抵押物的补偿物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7、关于物权法实施前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分别抵押的效力认定;8、或然债务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问题;9、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二、公司法律有关适用问题10、关于股东资格认定(被《公司法解释三》修改);11、关于股东知情权;12、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13、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时效和利益归属;14、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三、合同法有关适用问题15、诉讼中法定抵消权的行使;16、违约金的衡量标准;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18、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解除后,如何处理;19、合同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把握;20、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的问题;21、当事人以借条、还款承诺、欠条提起诉讼案件的处理原则;22、民间借贷的利率如何保护;2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应否保护;24、关于表见代理;25、代为履行于债务承担;26、矿业权转让的相关问题;27、保险费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条件;28、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交付作为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条件;29、保险人虽未收取保险费,但已开据了保险费收据的责任承担;30、在保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31、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32、财产保险的理赔原则;四、诉讼程序法律有关适用问题33、关于诉讼权利可否协议放弃;34、合同约定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为实现债权的方式,债权人可否选择诉讼方式;35、关于一事再诉的认定;36、关于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需要重新举证;37、对管辖异议裁定立案再审的案件可否中止实体审理;38、关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事实无须举证的把握;39、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40、关于逾期提交证据对方不予质证的处理;41、关于释明权的适用;42、以公民身份进行民商事诉讼代理谋取经济利益的司法认定;

摘要2:(续)43、破产受理后的诉讼主体与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5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能否申请受诉法院整体回避?|《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针对的是案件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其对象并非某个法院,法院整体回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本案中,一审法院保管案涉被扣留物品属于依法履职行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针对的是案件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其对象并非某个法院,普普关于一审法院应当回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裁判摘要2】关于二审判决对普×返还案涉被扣留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审理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租赁物为案涉房屋,将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并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为出租人负有的合同义务,而房屋与普×所有的放置于屋内的物品属于不同的物,普×对于其物享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害,包括出租人。普×请求天河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是基于对其物权的保护。天河公司扣留相关物品的行为,与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义务无关,应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形。二审判决认为普×的该项诉请应另案解决,并无不当,且并未损害普普的实体权利。在对该项诉请不予审理的情况下,案涉物品被扣留时的状态,以及相应物品的现状等并非案件基本事实,二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审查,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

摘要2:【案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藏民终20号
【摘要】关于普×能否在本案中主张物品损失请求的问题。普×认为是土地储备中心和天河公司作为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并强制拆除出租房,扣留其商品造成巨大损失,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天河公司最早于2012年2月22日下发通知要求租户搬迁,此时便构成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之后国土局、天河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5日、5月10下发搬迁通知后,因普×拒绝搬迁,天河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强制拆除房屋并留存普×商品,天河公司留存普×商品的行为独立于其违约行为,而非合同中的违约和侵权竞合可由当事人选择请求的情况,故,如该行为给普×财产造成了损失,应受侵权法律关系所调整,不宜在本案违约之诉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