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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更新时间:2021-07-10   浏览次数:11694 次 标签: 分担责任 补偿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经济补偿款

文章摘要:

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也称为公平责任、衡平责任,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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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也称为公平责任、衡平责任,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

公平责任特征:公平责任原则实现分配正义 回目录

1.公平责任是一项辅助性原则,应当在过错责任原则等难以适用的时候才适用:

(1)不能适用过错责任(“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前提);

(2)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3)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分担损失不合理,可以采取公平责任。

2.公平责任具有独特的归责基础(即根据分担能力来分配责任)。

3.公平责任不仅是确定损失如何分配的归责原则,而且是确定责任成立的归责原则。

公平分担损失原则适用范围 回目录

1.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

2.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3.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案件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但损害仅限于财产性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

适用公平原则条件 回目录

1.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2.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根据实际情况,如果不由双方分担损失,有违公平原则和理念。

公平分担损失原则法律后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回目录

1.“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应当考量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

(1)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 

(2)当事人经济状况;

(3)其他考虑因素。

2.分担损失非强制性规定:

(1)“可以”由双方分担损失;

(2)法院可以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损失进行分担,而裁定由一方承担所有损失:

A.当受害人因损害发生造成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时,可以考虑由具有较好经济条件的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

B.当行为人自身经济条件非常困难,可以考虑由具有较好经济条件的受害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C.当损失显著轻微时,可以考虑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

D.如果受害人已经通过购买保险分散了部分损失,可以酌情由受害人承担更多损失。

公平分担损失原则特殊类型 回目录

除第31条规定外,其他均为强制性补偿义务、强制性分担义务(不可能出现损失由一方独自承担的法律后果)。

1.《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4.《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公平责任原则并非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②适用公平原则应当坚持法定原则。 

③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只是分担损失而非分担责任。 

④公平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 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 

A.公平责任的适用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 

 B.并非所有受害人与加害人均无过错的损害案件中都能适用公平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49、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对其请求行为人分担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对受害人要求行为人适当补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备注:实质不是民事责任确定原则,而是损失分担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陆兰诉庞博人身损害赔偿案

(公平分担损害后果)

【裁判要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应当酌情确定,由双方分担相应责任,但受害人无权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严晔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育华(集团)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

(公平原则)

【裁判规则】当事人以公平责任承担损害后果赔偿责任的三要件: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后果均无过错;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何某某与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10民终2834号

【裁判摘要】(1)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民法总则》为新法,当《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规定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相冲突的部分,因《民法通则》未被废止,现行有效,故依然可被适用。《意见》系根据《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而施行亦可被适用。(2)周某某受何某某雇请为其从事拔秧、插秧工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周某某突发身体疾病被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认定周某某病情为:大脑中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肺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该疾病的突发非何某某雇佣其从事的劳务所致,周某某、何某某对周彩花疾病的突发均无过错,但周某某确在被何某某雇佣从事拔秧、插秧工作过程中发病,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规定,判令何某某支付周某某经济补偿款10,000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