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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更新时间:2022-02-26   浏览次数:3314 次 标签: D182【紧急避险】

文章摘要: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

文章摘要2:

【注解】参考《民通意见》第156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受害人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请求紧急避险人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回目录

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法律后果 回目录

1.认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1)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对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2)紧急避险人也可以承担适当补偿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负担)。

避险过当 回目录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人的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1.紧急避险人不应免除责任;

2.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1)紧急避险人可以减轻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人也可以对过当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紧急避险适当补偿责任 回目录

紧急避险可以由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注解】参考《民通意见》第156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受害人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请求紧急避险人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紧急避险遭受损害的主体包括对避险本人的损害和对第三人的损害。

②紧急避险遭受损害的客体包括避险者本人、第三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损害。

③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两种情形:

A.避险人为自己利益采取避险行为(避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B.避险人为第三人的利益采取避险行为(受益人为第三人)。

④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范围:

A.紧急避险行为一般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B.特殊情况下,因加害人的不法行为,被害人为摆脱其面临的极大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使自己遭受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也应属于紧急避险,避险人有权依据紧急避险制度从受益人处获得适当的补偿。 

⑤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明显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的判断标准: 

A.紧急避险的客体(可牺牲的利益的范围):紧急避险行为损害的利益范围限定为财产利益;严格限制将人身权利作为紧急避险客体范围的适用情况。 

B.权益位阶:一般而言,人身权利高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注解】参考《民通意见》第156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受害人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请求紧急避险人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5期(总79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这起紧急避险事故中,险情虽然是由违规横过公路的王倩引起,但在宽阔的路面上,王倩的违规行为,不会迫使柳振海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办法去避险。导致两车相撞的根本原因,是柳振海超速驾驶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认定周庆安是正常驾驶,对事故不负责任,那么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自然应当由柳振海全部负担,与王倩无关。周庆安起诉请求由王家元、李淑荣为死者王倩承担20%的事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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