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22|裁判文书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21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裁判文书一定要及时送达当事人,否则将面临错过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限等风险。
2.代理律师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将会被认为“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受到处罚。

文章摘要2:

目录

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1、一审裁判文书要及时送达当事人,否则将面临错过上诉期的风险。 

2、二裁判文书要及时送达当事人,否则将面临错过申诉期限(6个月)的风险。

3、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否则将可能错过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风险。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裁判文书一定要及时送达当事人,否则将面临错过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限等风险。

2、上诉费缴纳单据一定要及时送达当事人,否则将因错过缴费期限导致视为撤回上诉的风险。

3、调解一定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且经过微信取得当事人同意的书面回复,以避免风险;

4、撤诉一定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由当事人签署撤诉申请书或者经过微信取得书面同意,以避免风险;

5、宣判笔录和裁判文书签收时间要注意不能倒签,否则将导致错过上诉期的风险。

风险提示 回目录

1、代理律师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将会被认为“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受到处罚。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定期宣判案件,上诉期限一律从定期宣判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和代理人要特别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定期宣判案件,一定要在定期宣判之日领取裁判文书,否则将导致错过上诉期。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某某与重庆雨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申63号

【裁判摘要】经查,本案系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陈××1、陈××2、陈××3、陈××4的委托代理人在原审法院定期宣判前收到了传票后,并未在定期宣判前告知原审法院其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事实。原审法院依法确定陈××1、陈××2、陈××3、陈××4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吴某某与骆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98号

【裁判摘要】根据2015年3月12日的原审法院开庭笔录显示,一审法官在开庭结束前已告知骆××定期宣判的时间,骆××对此亦表示清楚,且骆××也签收了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开庭宣判传票。因此,原审法院不存在骆××所称未通知其宣判的情形,且骆××对于定期宣判不能到庭也没有说明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因骆××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骆××的上诉期应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算。由于骆××于2015年4月24日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可认定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视为骆××未提起上诉,原审判决自上诉期满之日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461号

【裁判摘要】原审原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6月8日15时在第11法庭进行宣判,并于2013年6月3日寄送传票给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2013年6月4日签收该传票的邮件。但宣判之日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浙江省天台县法院于2013年6月8日向其寄送相关的裁判文书,该邮件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签收。签收后,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寄送上诉状。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因此,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

全国律协惩戒案例 回目录

5.福建省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周×律师中止会员权利7个月的处分。福建省福州市律师协会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投诉,反映福建××律师事务所周×律师(执业证号:×××××)作为诉讼代理人开庭期间,在法院宣布不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周×律师拒绝签收法院向其依法送达的相关判决书。经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周×律师作为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确有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院依法送达的相关判决书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三)……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给予周×律师中止会员权利7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017年11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十二)河北省保定市律师协会因王×律师代理不尽责,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8年5月7日,河北省保定市律师协会接到李某某的投诉,反映河北××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执业证号:×××××)存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决定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导致败诉,以及收到一审判决后未及时通知委托人导致丧失上诉机会等不尽责代理的行为。经河北保定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被投诉人王×律师确有上述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8月7日,保定市律师协会给予王×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发布2018年8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4.四川省乐山市律师协会因李×律师拼接虚假民事判决书给委托人,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处分。2019年1月22日,四川省乐山市司法局因四川×××(金口河)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执业证号:×××××)拼接虚假民事判决书给委托人,给予其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9年1月22日,乐山市律师协会给予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通报2019年1月份律师惩戒工作

上一篇: 21|庭审风险防范   

下一篇: 23|执行风险防范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