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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诉讼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20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民商律师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期间和期限的规定,以免错过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2.民商案件期间和期限的风险无处不在,需要引起民商律师的高度重视,防范风险于未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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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1、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内)提出。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申请鉴定期限:举证期限内提出。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法条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条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4、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6、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7.上诉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64条):

(1)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2)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8.延期举证申请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9.追加被告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

(1)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间可以适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间。

(2)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提出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间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对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期间有明确规定。......原告申请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期间可以适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间。原告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但是经过法院释明需要追加的被告,原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追加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0页

10.追加第三人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11.申请再审期限:6个月(不变期间)。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2.撤销权除斥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其1年、3个月(重大误解)、五年(最长)。

【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3.其他期限如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略)。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民商律师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期间和期限的规定,以免错过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2.民商律师要特别关注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免失去胜诉权;尤其要注意我方提供的证据当中是否存在“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证据材料(详见《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等与乌鲁木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欠款纠纷案》)。

3.民商律师接受委托后,未注意诉讼可能涉及的权利行使期限及未及时提示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因行使权利的期限届满受损。

4.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风险,当事人仍然坚持委托的,可接受委托。

风险提示 回目录

民商案件期间和期限的风险无处不在,需要引起民商律师的高度重视,防范于未然。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等与乌鲁木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欠款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34号

【提示】债权人将不定期的债权变更为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的,应推定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摘要】当事人向一、二审法院提供的《债权单位协议书》,明确要求债务人在1997年3月30日前清偿欠款和资金占用费,属于将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变更为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务,当事人主张该协议已于1996年12月18日送达给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姜传明,债务人以消极的行为予以拒绝,因此,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自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受到侵害,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法行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当事人对1996年12月18日以后城建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的时间和自己是否还有以其他形式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能举证,债务人在诉讼中否认见到过上述协议书,因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应当认定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时间为1996年12月18日,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1996年12月19日开始起算。当事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其作为权利人的胜诉权依法不予保护。

全国律协惩戒案例 回目录

3.珠海律协给予陈××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广东××(珠海)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在代理投诉人与市政府违法征地拆迁纠纷一案中,耽误了当事人3年的时间,使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投诉人要求返还律师费并赔偿其损失。珠海市律师协会立案后展开调查,委派专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认定陈××律师在签署提供的格式《委托代理合同》时未谨慎审核,导致约定不明;在签订《授权委托书》后,又擅自修改委托事项。这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及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本行为规范,珠海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陈××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全国律协发布2017年4月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通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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