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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管辖权异议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21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法定期限)提出。
2.律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可能涉嫌虚假陈述、滥用诉讼权利的管辖权异议要特别谨慎。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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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即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请求。

1、管辖权异议不设前置条件,只有期限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不设前置条件的诉讼权利,但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法定期限)提出。正由于管辖权异议在立法的时候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司法实践中导致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以达到拖延案件的审理的目的。

2、滥用管辖权异议违背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毫无疑问违背了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当事人虚假陈述即属于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因此,单纯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处以罚款缺乏法律依据;但对于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3、律师滥用管辖权异议可能涉嫌干扰诉讼、仲裁活动。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滥用管辖权异议有可能涉嫌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法定期限)提出。受诉法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不同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后、法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异议,并以书面形式固定。

3、目前对“无理由”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做法(仔细分析相关案例,法院处罚的依据并非无理由的管辖权异议,而往往是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做出了虚假陈述,法院处罚无理由管辖权异议其实处罚的是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基于律师执业的特殊要求,律师不应当提出“无理由”的管辖权异议,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不得虚假陈述,以免造成律师滥用诉讼权利的严重后果。

风险提示 回目录

律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可能涉嫌虚假陈述、滥用诉讼权利的管辖权异议要特别谨慎。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适用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律师法》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某诉江门市鼎豪汽摩部件有限公司、浙江剑豪塑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法定期限)提出(受诉法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不同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后、法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从原审案卷来看,江门鼎豪公司于2010年9月2日签收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出具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间。虽然应诉通知书载明“开庭前提出答辩状”,但这是原审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答辩权利及案件审理需要而告知的允许其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并非原审法院另行指定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间,而且原审法院对该法定期间也无权变更,故江门鼎豪公司以此认为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在江门鼎豪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超过法定答辩期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开庭前已经通知了江门鼎豪公司,故原审程序并无不当。

其他案例 回目录

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妨碍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拖延开庭被罚2000元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张源源   2017-08-03 10:47:00

  本报讯(通讯员 陈文军 记者 张源源)近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罚了一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这名女子在明知管辖无误的情况下,以拖延开庭时间为目的,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管辖权异议诉请被两审法院驳回后,近日,玄武法院以该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她罚款2000元。

  今年2月,男子叶某向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周某离婚。接到法院传票后,周某随即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原告户籍在鼓楼区,认为案子应该在鼓楼区审理,而非在玄武区。向原被告双方核实情况后,法院发现,两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都在玄武区,而且原告也提交了证据,证实“户籍在鼓楼”一说不实。

  发现这一问题后,玄武法院提醒被告周某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该案不存在管辖权异议情况,案子在玄武法院审理没有问题。周某却坚称,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合法权益,目的是希望开庭日期延后,管辖是否成立可由法院裁决。

  随后,玄武法院裁定驳回了这份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周某不服裁定,又提出上诉,理由仍是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但未作举证。2017年5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仍由玄武法院审理。此时距离原告起诉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

  玄武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拖延或干扰诉讼的进行。该案中,被告虚构原告户籍地和管辖理由,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培养诚信的诉讼秩序,对周某罚款2000元,周某于7月31日已交纳罚款,并表示悔过。

  民事诉讼法中对各类案件的管辖法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无权管辖,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相应法院审理。不过,在现实中,尤其是涉及工伤、劳资纠纷等情况,常常有当事人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拖延时间。


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法院罚你1万元!

来源 | 惠州惠东县人民法院

  近日,惠东县人民法院(下称“惠东法院”)处罚了一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该男子在明知惠东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为拖延时间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后惠东法院以该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罚款10000元予以惩戒。

  据悉,今年2月初,原告余某发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将雇主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春起诉至惠东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春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惠城区,同时该案的承办人亦向其释明有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因该案的发生地、侵权行为地等均发生在惠东县辖区,惠东法院依法对该案有管辖权。但为达拖延诉讼的不当目的,李某春执意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随后,惠东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该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李某春又提出上诉,惠州中院亦裁定驳回其上诉,但此时已是5月底,距离立案时间已近4个月。

  惠东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有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对李某春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为防止法院之间争管辖权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保障民诉法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落到实处和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在涉及工伤、劳资纠纷等案件中,由于恶意拖延诉讼时间,可能让当事人的情况雪上加霜。

  滥用管辖权异议有三大后果:

  一是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原告的诉讼权利;

  二是诉讼中被告恶意转移财产,造成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质效。

  因此,明显违背基本常识,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和明显毫无道理的管辖异议,不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为一己私利滥用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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