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无效保底条款

更新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31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保底条款无效 回目录

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无效。

无效保底条款的处理 回目录

1.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

2.联营企业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保底条款即保底收回出资和保底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②保底条款属于部分无效合同条款,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联营合同效力,保底条款方仍须承担经营风险、享有经营利润。

③保底条款方不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两户一伙”、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保底条款均属无效。

④个人合伙“保底条款”虽然不适用《解答》规定,但因违反个人合伙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原则,也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保底条款的效力采有限承认原则,即不宜一律否认,也不宜全部认可,应根据保底条款类型、缔约主体、条款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保底条款效力。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废止】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方丽琴诉陈利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要点提示】认定个人委托理财类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应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如合同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有效。

·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山东泰安中院裁定刘晶诉刘鹏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