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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体终止

更新时间:2020-09-29   浏览次数:17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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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体终止,联营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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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体终止,联营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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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配联营财产原则 回目录

1.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清偿债务有剩余的:

A.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资,分配利润;

B.联营合同未约定,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联营投资原物返还或者作价还款原则 回目录

1.在清退联营投资时,联营各方原投入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

2.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作价还款。

联营期间购置的固定资产实物分割或者变卖分配原则 回目录

1.联营体在联营期间购置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分割的,可以作价变卖后进行分配。

2.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知识产权特别原则 回目录

联营体在联营期间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解除联营合同后的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

2.专利权可以归联营一方享有,也可以归联营各方共同享有。

3.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联营期间购置的固定资产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②合同型联营终止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终止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益阳市鹏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提示】当事人为终止合作关系而订立的还款协议书的性质与效力。

【裁判要旨】

本案当事人为终止合作关系而订立的还款协议书所确定的还款数额是对投入方付出的劳务、物资和金钱及其他损失的概括性补偿。事后协议一方当事人以约定还款数额与对方当事人实际投资额不符,及对合同的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投资额予以审计并根据实际投资额确定其还款义务,应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依据还款协议提起本案诉讼后,对方当事人另案提起确认该《还款协议书》的诉讼,属于一事两诉,其主张本案中的事实应以另案裁判为依据并请求中止本案诉讼,对其请求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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