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债务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责任应依联营的不同形式区别对待:
法人型联营 回目录
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1.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对抽逃认缴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法院除应责令抽逃者如数缴回外,还可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合伙型联营 回目录
1.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合伙型联营体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的财产清偿。
2.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
(1)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3.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1)合伙型联营体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型联营 回目录
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问: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应当如何处理? 回目录
答: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提示】土地使用权联营,按照书面协议约定→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联营债务。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提供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参加合伙型联营的,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联营债务,如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参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②以提供技术使用权作为合伙型联营投资的联营一方,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联营债务,如其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债务的,可以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折价抵偿债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安徽东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莫愁湖园林建筑安装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协作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联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各方独立承担,相互不负连带责任。
·南京汤泉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一方仅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农贸市场特许经营权,无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条款的约定,其权利是在另一方经营一定年限后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双方不构成合伙型联营,其不应对另一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篇: 无效联营合同
下一篇: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