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制度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述 回目录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调查 回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1.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土地权属;
B.土地利用现状;
C.土地条件。
2.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公布 回目录
1.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2.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评定土地等级 回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1.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A.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窜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B.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土地管理法》(旧)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