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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

更新时间:2021-02-15   浏览次数:4354 次 标签: D280 D286 D287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文章摘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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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民法典第280条第2款) 回目录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业主撤销权法定事由:

A.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B.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②业主撤销权(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A.1年;

B.知道、应当知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③业主撤销权的主体:任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持异议的业主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

A.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上明确表达过异议的业主;

B.未参与表决但事后对决定持有异议的业主(包括受通知而放弃出席的业主、被动不能出席的业主)。

④管理规约(业主规约、业主公约)是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的管理、使用、所有关系的自治规则:

A.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B.管理规约所定的所有义务并不能都约束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承担的义务只能是专属于业主之外的、与使用人的身份密切相关、尊重其他业主物权的义务;

C.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管理规约内容属于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直接确认其无效;

D.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约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典没有规定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备注】对应《民法典》第280条,未修改。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对应《民法典》第286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第1款新增“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2)第2款删除“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应为《民法典》第287条规定;

  (3)新增第3款规定。

  【备注】《民法典》第287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对应《物权法》第83条第2款“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解读】仅修改民法典对应条文依据。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英姿、樊纳新诉常熟市明珠佳苑业主委员会、常熟市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问题提示】怠于行使管理权的业主提起的撤销权诉讼,法院是否支持?

要点提示】在业主委员会通过合理方式召集业主就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事宜召开业主大会,而业主怠于行使管理权,未积极参与业主大会致有关事项无法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善意履行职责,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条款符合相关规定且合同内容为大多数业主实际接受的,则对于那些怠于行使管理权的业主无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崔吉利等诉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万润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案

(业主撤销权)

【案例要旨】多名业主申请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但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在表决过程存在违法或造假的情况的,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备案登记不得超越法定职权——福建高院判决曾文仲诉求撤销业主委员会登记证案  

【裁判要旨】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备案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是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应对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核准、确认等,否则就超越了其法定的职权。

·于斌以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委会程序违法为由行使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1.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小区业主以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换届选举决定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可以作为被告应诉。

2.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对选举资料妥善保管。业主委员会不能证明换届选举符合法定条件,业主要求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换届选举决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