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地役权、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关系

更新时间:2015-05-07   浏览次数:15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地役权、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关系

文章摘要2:

目录

土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地役权关系 回目录

    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对于用益物权附属性 回目录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A.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B.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对于用益物权不可分性 回目录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上一篇: 地役权取得和消灭   

下一篇: 占有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