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关系
更新时间:2015-05-07 浏览次数:15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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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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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地役权关系 回目录
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对于用益物权附属性 回目录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A.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B.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对于用益物权不可分性 回目录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