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02-108非法人组织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念(民法典第102条第1款) 回目录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类型(民法典第102条第2款) 回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民法典第103条) 回目录
1.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2.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非法法人组织设立的“登记”为必须程序,而“批准”则对需要的才适用。
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民法典第104条) 回目录
1.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民法典第105条) 回目录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解散(民法典第106条) 回目录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清算(民法典第107条) 回目录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非法人组织规定参照适用 回目录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备注:法人一般规定) 的有关规定。
【解读】(1)参照适用的前提:《民法典》总则篇第四章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和各非法人组织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事项;(2)参照适用的基础:不涉及法人不同于非法人组织本质属性的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与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备注:新增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备注:新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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