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违法泊车处罚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6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违法泊车处罚

文章摘要2:

目录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回目录

    一、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二、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1.处20-200元罚款;

    2.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B.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