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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5-09-14   浏览次数:1718 次 标签: 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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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责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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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交强险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提条件);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强险条款》规定条件);

    3.交强险赔偿责任对象是第三者受害人;

    4.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牵引车和半挂车的交强险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如何赔偿 回目录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牵引车与主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应当视为一体,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可视为牵引车和半挂车共同侵权,保险公司应在牵引车和半挂车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牵引车和半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两个交强险24.4万元的范围内先承担责任;

    2.如果半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牵引车的交强险12.2万元的范围内先承担责任,超过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

2013年3月1日后挂车交强险问题 回目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改后的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由于过渡阶段的问题保监会及最高院并未下发指导文件,实践中将会产生争议。

    争议一:已投保挂车是否可以退保?

    既然3月1日后不需要投保了,那么已投保未到期的挂车是否可以退保。肯定方认为应该支持退保。反对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现在要求退保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退保仍有风险。

    争议二: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之间的挂车事故如何处理?

    2014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故,挂车都没有投保交强险,不存在争议,而过渡期间的事故,必然会有一部分挂车仍有交强险,一部分车没有交强险,是否统一处理均按照没有投保交强险处理,或是区别对待?如果是后者,则会对伤者产生新的不公平,有投保的可能获得多的赔偿。当然,这个不公平以前挂车投保交强险时就存在,如单被主车和主挂车相连碰撞,同样的伤情得到不同的赔偿。 

    争议三:第二十一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该解释出台在国务院修改条例之前,因此3月1日之后此条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87页也明确写明“如果挂车无须投保交强险,则本条第2款自然不再适用”。

    争议四:单挂车出险如何处理

    对于挂车违规停放被撞,单挂车出险的案件。由于挂车不投保交强险,应该比照非机动车事故处理,不再扣除交强险份额,直接按照过错比例分摊,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按照保险合同赔付。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非被保险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A.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交强险统一条款等均未规定免赔;

    B.应当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

    ②两车均登记在同一人名下,自家车发生相撞事故:

    A.此时“被保险人”和交强险的受害人“第三者”属于同一个人;

    B.但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地位具有相对而言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交强险赔偿。

    ③乘客下车后即不属于机动车上人员,被所搭乘车辆撞伤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④《交强险条例》第3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⑤本车人员脱离了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车辆的,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认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第142页】。

   【问题提示】汽车行驶在山路上,在经过一处急转弯道路时,车辆发生险情,车上人员张某打开车门跳出车外,以求避险,但该车已经失去了平衡,向张某着地方向翻滚,将张某当场轧死。张某的死亡损失可否获得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换句话而言,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要点】很显然,最高院民一庭对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界定原则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即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⑥保险公司不能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A.《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第162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多车相撞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0〕1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2010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意义。甩挂运输是一种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对于提升运输效率、提高载重能力、降低物流成本和促进节能减排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挂车保险工作。

  二、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手续,方便挂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三、各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挂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及时修改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政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三日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游国兵与李达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上诉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致伤雇主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雇主乘坐自有车辆在正常情况下下车后被雇员致伤,雇员与被挂靠者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既是挂靠者又是雇主的受害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司机下车检修车辆时被碾轧致死应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河南濮阳法院判决刘俊霞等诉人保财险邯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的人员是“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应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的物理位置来确定,在车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强险责任

提示】因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车和挂车系整体,应由主车和挂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主车和挂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应由所有人在主车和挂车两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类型也多种多样。本文涉及的肇事车辆是一辆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重型半挂车,对于此类案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分将结合判决进行分析。

【备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主、挂车停路边被撞出事故,保险人仍需赔偿2份交强险——赵连珍等人诉天安保险如皋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主、挂车在连接使用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交通事故是在主、挂车行进过程中发生还是在静止停放状态下发生,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分别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主、挂车交强险实行“双投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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