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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11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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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时,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用和救费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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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时,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用和救费用的制度。

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的法定情形 回目录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范围仅限于 回目录

    1.丧葬费用;

    2.抢救费用(部分/全部)。

垫付费用追偿权 回目录

    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已经垫付的费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只包括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不包括医疗费等其他费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严素玲诉刘先根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诉讼地位的确定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或丧葬费用后,有权依法直接以自己名义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的抢救费、丧葬费以及因追偿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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