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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责任免除

更新时间:2017-11-01   浏览次数:15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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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责任免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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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责任免除范围 回目录

    根据《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第11条规定,下列损失、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1.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2.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诉讼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外,交强险不免责。

    ②交强险不予赔偿(包括垫付)范围:

    A.受害人故意行为不赔;

    B.“第二者”财产损失不赔;

    C.间接损失不赔;

    D.诉讼仲裁费用不赔。

    ③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财产范围绝对免责。 

    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全额赔偿不免责。

    ⑤交强险免责情形:

    A.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交强险承保人仅在无驾驶证、醉酒驾驶、受害人故意、车辆被盗期间肇事四种情形下免除保险责任;

    B.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交强险承保人仅在受害人故意一种情形下免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违法驾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违法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责任】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超诉王乔镇、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开发区咫风实业总公司汽车修理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涉案车辆虽是因被非法出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但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唯一的规定,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强险的保险标的为机动车,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身份对于保险人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没有影响。

    ②车主将机动车送往机动车修理单位维修后,即丧失对该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获取权,在此期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挂靠单位对于肇事车辆暂时不再享有运行支配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郎小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提示】肇事者无证驾驶致他人人身损害,交强险承保人是否赔偿?

裁判要旨】

    《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财产损失”的理解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条例中的条款,同时结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来进行认定。按文义解释,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应是两个并列的概念,财产损失不应包括人身伤亡的损失。从法条之间的比较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3条、第21条中均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分开列明,显然两者概念不同。因此,对上述法条中所指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的理解,该条所称“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所称“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实物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和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结合交强险在于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保障性救济的设立宗旨,《交强险条例》第22条仅免除了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文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故对于财产损失不应做广义的解释,否则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该条的立法本意应是确保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先行承担垫付的法定义务,并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重大过错的致害人享有追偿权,故该条的“免责”不是针对受害人设定的,而是为了防范机动车一方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付时福诉邓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裁判摘要】持有A2驾照驾驶运输性拖拉机属C3车型属无证驾驶。

·郝某某诉人保财险铁厂支公司、蔡双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人应否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尽管致害人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然应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王斌钧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上述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畴内免责的唯一理由是受害人的故意,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机动车的过错及责任大小。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规定在相关情形时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免责。因此,本案肇事车辆虽系犯罪所得及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交强险承包人保险公司仍应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安徽宣城中院判决肖海军诉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裁判要旨】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与崔久改等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的人身损害不能免责

裁判要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罗礼炳与宋学武等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醉酒驾驶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而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往往也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条款仅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在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

·四川南充中院判决卢春森诉人保营山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此类“准驾不符”情形的保险责任规制  

裁判要旨】驾驶人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机械性能相同、操作原理相同、载荷相当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唐胜等与徐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可免赔商业险  

裁判要旨】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辆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有权拒赔商业险。

·陈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是否属于保险法定免赔范围

【裁判要旨】

    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法定免责赔偿范围。

    二、虽然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超过驾驶证有效期属于责任免除事由,但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的说明,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投保人对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不得拒绝赔付。

·庄小仃交通肇事案

【提示】被保险车辆因无证人员驾驶时,只有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不免除其对于造成的人身伤亡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以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的义务。

·福州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七:机动车未按规定年检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福清市沃尔车业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对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审查,不仅应从程序角度关注保险人是否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且还应从实体角度判断该免责条款是否合理。判断保证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合理,应考虑免责事由与保险费率的核定之间关联性、免责事由能否避免违法成本轻易转嫁而诱发道德风险、免责事由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等因素。如对“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列为免责情形,应对其适用加以合理的限缩:如事故发生后经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则保险人可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反之,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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