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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更新时间:2026-06-07   浏览次数:2999 次 标签: D1128【代位继承】 侄甥代位继承

文章摘要:

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 |(1)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2)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遗产份额范围——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释1】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中一项重要制度,不能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嘱——当遗嘱继承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则产生遗嘱或遗赠无效的法律效果,被继承人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注释2】侄甥代位继承溯及适用条件——(1)被继承人于《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基本条件);(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条件);(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包括其他晚辈直系血亲);(5)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重要条件);(6)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未处理完毕(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不得溯及适用)。

文章摘要2:

【注解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参考案例:(2021)苏06民终2849号
【注解2】确定代位继承人遗产份额时应考虑被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是否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原告享有代位继承权,但综合本案,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未成年,本身需要人抚养,而被告承担了较多的赡养继承人的义务,故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在遗产分割时,被告应多分遗产,故依法酌情确定双方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原告30%、被告70%)。——参考案例:(2013)朝民初字第3811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具有代位继承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对于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不能再溯及适用。——参考案例:(2021)鄂0107民初第63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21)苏0104民初9224号

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 

1.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1)须继承开始时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或甥子女,而不包括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晚辈血亲)。

→【备注】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被代位人的代位继承,《民法典》作出了严格限制,代位继续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而不包括其他直系晚辈血亲。

3.代位继承遗产份额范围——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继承解释》第14-18条规定

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5.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侄甥代位继承溯及适用】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目录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2849号

【裁判摘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被上诉人可以代位其父亲黄某5继承顾某甲的遗产。顾某甲的遗产为登记在黄某1名下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村××组××号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好遗产继承问题。案涉房屋目前由黄某1和黄某3、黄某4的母亲张某长期居住和使用,采用实物分割有损房产的价值,也不利于维护家庭和谐;而采用折价补偿方式,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亦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因此一审法院采取确定份额方式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并无不当。黄某3、黄某4享有其父亲黄某5有权继承顾某甲的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一,即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面积约为23.20平方米。黄某1、黄某2主张黄某3、黄某4在顾某甲生前未承担照顾、陪护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黄某3、黄某4的母亲张某在二审中承诺提供居所改善黄某1的住宿条件,亦表明被上诉人方愿意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解读1】黄某3、黄某4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黄某3、黄某4依法享有坐落于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村××组××号登记在黄某1名下的房产份额的六分之一;2.诉讼费由黄某1、黄某2承担。

【解读2】一审判决:确认黄某3、黄某4对登记在黄某1名下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村××组××号的房产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黄某3、黄某4负担。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朝民初字第38119号

【裁判摘要】原告享有代位继承权,但综合本案,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未成年,本身需要人抚养,而被告承担了较多的赡养继承人的义务,故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在遗产分割时,被告应多分遗产,故依法酌情确定双方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原告30%、被告70%)——诉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闫x、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原告享有代位继承权,但综合本案,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未成年,本身需要人抚养,而被告承担了较多的赡养继承人的义务,故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在遗产分割时,被告应多分遗产,故依法酌情确定双方应分得的遗产份额。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具有代位继承资格

【裁判要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对于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不能再溯及适用。

【关联索引】一审: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7民初第637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15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裁判要旨】法定继承中,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一审: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4民初9224号继承纠纷(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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