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文章摘要:
【解读】《民法典》删除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文章摘要2: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7.遗嘱中的房屋在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
遗嘱内容(民法典第1133条) 回目录
1.处分个人财产:
(1)遗嘱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遗嘱信托: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必留份(民法典第1141条;解释第25条) 回目录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
A.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B.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解读】《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即使是遗产用于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之前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遗嘱撤回(民法第1142条第1第、2款) 回目录
1.遗嘱人可以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遗嘱变更(民法典第1142条第1款) 回目录
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数份遗嘱效力(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 回目录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遗嘱(民法典第1143条;解释第26条、第28条) 回目录
1.立遗嘱人必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B.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不得伪造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
4.不得篡改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只能处分个人遗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附义务遗嘱(民法典第1144条、解释第29条) 回目录
1.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2.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解读】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
(1)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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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 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 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