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公证遗嘱 更新时间:2021-03-12 浏览次数:4346 次 标签: D1139【公证遗嘱】 D1142【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文章摘要: 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文章摘要2: 【解读】(1)原《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属、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改变公证遗嘱);(2)《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 目录 1概念 2法条链接 概念 回目录 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 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上一篇: 口头遗嘱 下一篇: 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