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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

更新时间:2021-03-12   浏览次数:4281 次 标签: D1139【公证遗嘱】 D1142【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文章摘要:

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文章摘要2:

【解读】(1)原《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属、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改变公证遗嘱);(2)《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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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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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 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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