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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

更新时间:2026-06-07   浏览次数:2316 次 标签: D1158【遗赠扶养协议】

文章摘要: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文章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库】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参考案例:(2023)桂民申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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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 回目录

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

(1)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解除:

(1)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

A.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B.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 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因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的主体范围】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遗产处理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遗产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遗嘱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遗书按自书遗嘱对待的认定标准】自然人 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效力的关系】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附义务遗嘱或遗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法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 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蔡某诉庞小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戴某与第一任丈夫生育庞小某,丈夫于1992年离世。与第二任丈夫蔡某于2017年离婚。2019年开始,戴某因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求助庞小某,庞小某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戴某后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照顾戴某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去世之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蔡某。

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蔡某处理完戴某的丧葬事宜,依据《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庞小某拒绝协助蔡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蔡某遂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办理了殡葬等事宜,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其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利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如果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案例库】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裁判要旨】

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关联索引】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21)桂0205民初9179号 民事判决(2022年5月5日);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桂02民终3175号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2022年7月18日);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桂民申772号 民事裁定(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