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 回目录
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
(1)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解除:
(1)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
A.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B.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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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 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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