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规则
文章摘要:
【注解1】继承人虽然放弃继承,但仍是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对遗产状况比较熟知,也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遗产,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依法应当参加诉讼,并由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参考案例:(2019)鄂民再331号
→【备注】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又存在实际的管理人,包括继承人仍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其为被告要求其配合债权人以该财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注解2】(1)债权人未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亦未举证证明继承人实际占有控制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继承人已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依据,难以支持;(2)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并将遗产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主张权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参考案例:(2024)鄂01民终19055号
【注解3】(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并不能适用“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管辖规定;(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按照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依法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2022)沪民辖299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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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继承人义务:
(1)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
(1)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放弃继承权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以口头形式放弃继承】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放弃继承权期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放弃继承反悔】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权效力】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中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5.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否起诉继承人要求履行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存在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情形的。债权人起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的继承人,请求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摘要】继承人虽然放弃继承,但仍是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对遗产状况比较熟知,也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遗产,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依法应当参加诉讼,并由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的另一特殊性在于,杨×死亡后,其夫张某1、其子张某2均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造成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或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张某1继续在偿还银行贷款,目前也住在该房之中,张某2也曾实际使用房屋,因而张某1、张某2是杨×房屋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对遗产状况比较熟知,也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涉案遗产,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依法应当参加诉讼,并由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01民终19055号
【裁判摘要】(1)债权人未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亦未举证证明继承人实际占有控制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继承人已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依据,难以支持;(2)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并将遗产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主张权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梅某红已于2022年6月19日去世,并无证据表明梅某红生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妻甘某桂、长女梅某睛、二女梅某露法定继承。甘某桂、梅某睛、梅某露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案中,戴某义未举证证明被继承人梅某红的遗产范围,亦未举证证明甘某桂、梅某睛、梅某露实际占有控制梅某红的遗产,在甘某桂、梅某睛、梅某露已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戴某义要求甘某桂、梅某睛、梅某露对梅某红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因梅某红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和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戴某义作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并将遗产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主张权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裁判摘要】(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并不能适用“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管辖规定;(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按照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依法确定管辖法院——一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否适用“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是指继承人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诉讼,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为继承人,属于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遗产分配纠纷。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均不相同,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并不属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此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属于二级案由“继承纠纷”项下第三级案由,但“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并不等同于二级案由“继承纠纷”。综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并不能适用上述专属管辖规定。二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否应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及主体确定管辖法院。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只是在继承遗产后,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替代被继承人的地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因此改变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因此债权人仍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负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同样,遗产继承人替代被继承人地位后,亦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并负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债权人和遗产继承人在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均包括确定诉讼管辖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按照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依法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故本案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本案裁定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的执行条件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中,法院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
【关联索引】执行: 广东省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117执异189号 执行裁定(2022年7月6日);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1执复582号 执行(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