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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管辖

更新时间:2023-07-15   浏览次数:10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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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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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19条规定以及卫生部批复,职业病诊断的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3.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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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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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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