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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衔接适用

更新时间:2021-11-21   浏览次数:1096 次 标签: 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文章摘要:

【优先承租权衔接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优先承租权衔接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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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优先承租权衔接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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