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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3169 次 标签: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工伤责任主体

文章摘要: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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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 回目录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1.无营业执照的单位;

2.未经登记、备案的单位;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4.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包括两类人员 回目录

1.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为一次性赔偿责任 回目录

即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1.一次性赔偿的支付条件:

(1)以构成工伤为支付条件:非法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2)非法使用童工单位使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的,以伤残、死亡为支付条件而不要求构成工伤。

2.一次性赔偿金数额确定:

(1)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一次性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1)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一次性赔偿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A.1-10级伤残分别为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14、12、10、8、6、4、2、1倍;

B.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处理 回目录

① 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2: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不能成为工伤单位主体 回目录

①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

A.非法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童工不能成为《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能够提起工伤认定的主体;

B.非法用工单位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非法经营单位工伤一次性赔偿与争议解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杨秀梅诉庞卫江、余芹飞劳动争议纠纷案  

——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非法用工造成伤害后果性质及赔偿主体的认定

【裁判要点】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非法用工造成伤害后果情形发生的,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处理,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工单位未经设立登记等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据立法目的可由其出资人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