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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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回目录
2011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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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11年1月1日之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②2011年1月1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是否适用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取决于工伤认定时间:
A.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B.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不适用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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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七条【实施日期及过渡事项】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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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总123期)】
【裁判摘要】
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核实,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故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必经的程序。在已经终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事故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
【解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在前序程序中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注解】无相反证据证明职工在厂区内跌倒受伤系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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