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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权利义务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1996 次 标签: 隔代抚养 隔代赡养 D1074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文章摘要: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又称为隔代关系:(1)隔代抚养条件:抚养方有负担能力、被抚养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2)隔代赡养条件:赡养方有负担能力,被赡养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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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又称为隔代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回目录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对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抚养负担能力(婚姻法对抚养负担能力未明确规定认定标准)

3.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双亡)或者无力抚养。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回目录

1.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具有父母子女之间赡养义务的补充义务、第二顺为义务的性质。

2.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确无赡养能力;

(3)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继祖孙之间是否承担法律义务 回目录

继祖孙之间是否承担法律义务无明文规定(应不承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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