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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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解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性质 回目录
1.对真正有争议的离婚案件进行裁判:审理程序上法院更多采取职权主义,依职权主持调解。
2.本质上为合并之诉:
(1)解决是否准予离婚问题;
(2)准予离婚时一并解决离婚法律后果问题。
诉讼离婚适用范围 回目录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2.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等离婚后果上不能达成协议;
3.离婚当事人未依法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包括事实婚姻的解除)。
诉讼离婚程序 回目录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1)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非必经程序);
(2)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1)应当进行调解(必经程序):
A.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将调解和好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章。
B.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
C.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如感情确实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诉讼内调解例外:
A.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无“调解无效”规定的限制);
B.事实婚姻提起离婚诉讼,准予离婚不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不以调解无效为限制。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回目录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 回目录
1.变更监护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2.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 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 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53、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失踪人父母、子女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生育权纠纷】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