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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改房”分割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19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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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

按房改政策购买并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回目录

按房改政策购买并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是指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职工购买公有房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

1.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

(1)产权归个人所有;

(2)可以依法进入进入市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2.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

(1)产权归个人所有;

(2)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

A.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视为个人所有;

B.房屋权属登记在夫妻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作的约定财产制)。

(2)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由婚前承租公有房屋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

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明确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B.《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房改政策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回目录

按房改政策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既不属于夫妻个人所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1.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

2.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不完全所有权(主要是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最高人民法院(200)民一监字第338-1号民事裁定书《马婕与洛阳市九州宾馆侵占房屋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A.租赁单位公房的夫妻,在离婚后,一方因未找到另外住房的,需对原租赁房屋进行居住使用权分割或者判定,保障双方的居住权。

B.基于劳动关系承租的单位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居住的需要,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认为租赁权就是在合同上具名一方的。承租后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属于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均享有居住使用权。在夫妻离婚时,一方不能找到另外住房的情况下,必须结合原有关系处理,对原租赁房屋进行居住权分割或判定,以保障男、女双方的居住权,而不能脱离原有的婚姻关系按一般房屋租赁关系处理。

②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父母名下产权登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屋:

A.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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