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刑法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2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预告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预告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广义刑法 回目录

    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法的一切法律规定的总称:

    1.刑法典:即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

    2.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行的、在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而在内容上又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3.附属刑法(行政刑法):是指拥有刑事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在制订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时,附带制定的、体现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刑法性质 回目录

    1.特定性:刑法只规范罪-型关系;

    2.广泛性: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3.严厉性:刑罚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

    4.谦抑性:包括刑法的补充性和刑罚的宽容性。

刑法独立性 回目录

    1.刑法调整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有特殊的规制对象;

    2.刑法对不法行为的判断、评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立标准;

    3.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

刑法任务 回目录

    通过规定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来保护法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刑法机能: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回目录

    1.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刑法中预告施加一定的惩罚措施,以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刑法是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2.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3.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

    A.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

    B.刑法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刑法效力 回目录

    刑法的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和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1.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刑法空间效力原则)。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溯及力(刑法时间效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刑法是实体法、公法、从属于宪法的子法、强行法、司法法。

    ②刑法学是指以犯罪和刑罚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是以研究定罪原理、刑罚裁量和执行规则、具体犯罪认定方法的部门法学。

    ③刑法的效力:简言之即刑法在适用上的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空间、什么人、那些事(主要是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方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标签

暂无标签

参考资料

[1].  什么是刑法?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