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减损义务及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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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损施救义务(法定义务) 回目录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施救费用承担 回目录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注解】(1)被保险人采取的减损措施应当是必要措施;(2)被保险人所支出费用应是必要、合理的费用;(3)保险人承担相关减损费用不以实际达到减损效果为前提;(4)保险人承担费用数额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赔偿金之外另行计算,但最多不超过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最高可以获得相当于两个保险金数额的赔偿)。
【解读】减损费用承担不以实际达到减损效果为前提(《保险法解释四》第6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不予支持。
违反施救义务法律后果 回目录
1.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违反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2.参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第43条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止损施救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
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43.未尽减损义务的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采取了必要措施也不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对扩大的损失范围有争议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4.施救减损费用合理必要性的判断标准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支付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合理,应以一般理性被保险人的标准判断。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即使未发生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效果,但因此支付的费用依据当时的情况符合前款规定的标准,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承担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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