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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合同解除

更新时间:2023-03-19   浏览次数:2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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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的解除及退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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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的解除 回目录

1.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退费 回目录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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