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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解

更新时间:2023-07-30   浏览次数:845 次 标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解 信息公开条例精解 政府信息公开精解 信息公开精解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2.什么是政府信息?3.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和具体职能?4.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原则?5.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6.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7.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方式?8.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豁免?9.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10.什么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11.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12.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渠道、形式和要求、补正程序、申请时间?13.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14.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15.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特别措施?16.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17.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区分公开制度?18.什么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处理?19.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形式?20.什么是政府信息更正机制?2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否收费?22.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

文章摘要2: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回目录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回目录

第三章 主动公开 回目录

10.什么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回目录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回目录

第六章 附 则 回目录

  第五十四条【被授权组织的适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适用】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政府信息请求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表三、市、县级政府为被告一审信息公开案件指定管辖具体分工表

(宁德中院→蕉城区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8.不予公开信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有关问题

  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23号、25号、76号)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点】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