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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火灾事故精解

更新时间:2026-06-21   浏览次数:4525 次 标签: 火灾精解

文章摘要: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1301-201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2014年5月1日执行)

文章摘要2:

【注解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不属于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范围。——参考案例:(2017)宁02民终454号
【注解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外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导致发生火灾应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07)秭民初字第1号;(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13号
【注解3】(1)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须承担赔偿责任;(2)租赁物因发生火灾尚处于封控状态,出租人作为无过错的出租方亦无法进入房屋,由此产生的租金等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参考案例:(2023)粤0607民初390号
【注解4】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发生火灾并非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出租人主张出租人支付火灾造成建筑物损毁的复原费用及评估费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粤06民终1494号
【注解5】(1)火灾损失根据起火原因和火灾成因的认定;(2)出租人将案涉仓库分隔出租,仓库起火后被认为“无有效防火分隔”,该责任在出租人。——参考案例:(2016)陕民再29号;(2016)最高法民抗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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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2民终454号

【裁判摘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不属于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平罗县公安消防大队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36000元,起火部位位于张××收购站的西南角(4米×4米范围内),起火原因排除雷击引发火灾,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不排除因自燃引发火灾,不排除因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崔××在接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复核申请,请求对其受损的财产损失进行重新评估,石嘴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以申请事项非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7)秭民初字第1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摘要】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房屋内外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导致发生火灾的,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预见在租赁房屋内外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可能引发火灾损坏租赁房屋,但其依然在承租后在租赁房屋内外堆放易燃物品,最终导致发生火灾,出租人房屋遭到损坏,应认定承租人未尽到承租人的管理义务,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李××承租韩××的房屋后,在租赁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租赁房屋的义务。李××应当预见在租赁房屋外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可能引发火灾,从而损坏租赁房屋,而其承租后不仅在租赁房屋内堆满床垫等易燃物品,而且在租赁房屋外亦堆放大量草垫等易燃物品,导致发生火灾造成韩××的房屋损坏,其未有尽到妥善保护和管理租赁房屋的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未尽到对租赁房屋的妥善保管义务,属于未全面履行承租人义务的一种违约行为,侵害韩××财产权益,韩××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李××只承租了韩××房屋的二楼,但因韩××的房屋是一个整体,房屋其他部分的损坏因租赁房屋发生火灾直接造成,所以韩××的损失不仅包括李××承租房屋部分的损失,而且包括火灾造成的整栋房屋的损失和因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即修复整栋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和开支的鉴定费。因此韩××要求判令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7)秭民初字第1号;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1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607民初390号

【裁判摘要1】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须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梁某云作为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该被告须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被告梁某云的同住人员梁某炜于火灾发生时正在现场,消防救援部门对起火原因的认定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电气线路火灾等客观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现被告梁某云未举证证明自己已对租赁物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对火灾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故原告诉请该被告赔偿损失合法有理,应予支持。 

【裁判摘要2】租赁物因发生火灾尚处于封控状态,出租人作为无过错的出租方亦无法进入房屋,由此产生的租金等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同时,被告梁某云在火灾发生之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丧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原因是该被告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原告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该被告按约全额付款具有合理依据。据此,原告诉请自2021年7月起至解除合同之日即2023年3月28日止的租金和物业费合计61480元(2900元/月÷30天/月×636天),该主张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6民终1494号

【裁判摘要】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发生火灾并非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出租人主张出租人支付火灾造成建筑物损毁的复原费用及评估费不予支持——涉案租赁合同约定,温××为涉案厂房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如租赁区发生事故与经营责任,温××应独立承担后果与法律责任,如造成薛××损失的,应赔偿薛××。本院认为该约定旨在表明温××作为涉案厂房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涉案厂房消防安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如因温××的原因导致涉案厂房发生火灾的,应向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顺消火认字(2020)第002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可知,本案所涉火灾起火部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工业区路××号××层佛山官正家具厂处的海绵堆放处,起火原因为线路故障因素产生火花引燃下方可燃物造成火灾,后该火灾波及涉案厂房。据此可知,涉案厂房发生火灾并非因薛××的原因造成,薛××主张火灾造成建筑物损毁的复原费用及评估费不符合适用上述合同条款的情形。因此薛××主张温××支付火灾造成建筑物损毁的复原费用150816.76元及评估费5000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火灾造成涉案建筑物毁损产生的损失,薛××可依法向侵权人另案主张权利。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民再29号

【裁判摘要】(1)火灾损失根据起火原因和火灾成因的认定;(2)出租人将案涉仓库分隔出租,仓库起火后被认为“无有效防火分隔”,该责任在出租人——红太阳公司在本案火灾事故中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确定责任的主要依据。西安市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本案7.14火灾所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4号仓库汉城医药公司承租的F库中北部,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药品自燃,不能排除F库内电气线路及设备故障和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由于起火部位4号库F库区是汉城医药公司租赁的自管库,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汉城医药公司自行负责自管库内的安全与管理责任。因此,对于火灾的发生,汉城医药公司因未尽到自管库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火灾自F库区起火,蔓延至整个4号库,致过火面积达10000平方米,造成红太阳公司4号库全部毁损。《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灾害成因认定“仓库无有效防火分隔,仓库管理使用不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而4号库当时由红太阳公司分隔成五个区域,分别出租。《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仓库无有效防火分隔,仓库管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认定,按照通常理解应指包括4号仓库整体在分割使用管理方面存在不合理不规范之处。因此,对火灾蔓延扩大,红太阳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火灾事故认定书》还认定“火灾发现晚、报警晚”是灾害成因之一。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自管库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归汉城医药公司负责,整个库区的安全责任在红太阳公司,由其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因此,对于火灾发现晚、报警晚,汉城医药公司和红太阳公司均存在过错。据此,对于4号库的建筑受损,及建筑受损导致红太阳公司不能履行与承租户的租金损失,根据起火原因和火灾成因的认定,汉城医药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红太阳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同时,鉴于红太阳公司出租的4号仓库未进行消防验收,综合认定双方具体责任比例为:汉城医药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红太阳公司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判关于红太阳公司损失的责任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抗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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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失火罪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54
[2].  防火罪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53
[3].  消防责任事故罪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