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法专题精解   

行政复议范围

更新时间:2024-03-24   浏览次数:106 次 标签: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 自然资源确权决定 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行政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责任 不予受理工伤申请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 侵犯自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社会保障 行政协议 政府信息公开 其他行政行为

文章摘要: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11条)——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11条) 回目录

1.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注释1】(1)《行政处罚法》对责令改正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没有明确规定;(2)当事人对责令改正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注释2】“法定期限”是指《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期限。

4.自然资源确权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注释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行政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责任[新增]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不予受理工伤申请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新增]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侵犯自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注解4】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企业的管理不属于行政管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5】(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纠纷是民事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新增]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社会保障——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行政协议[新增]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政府信息公开[新增]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其他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复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复议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旧)

  第六条【复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一条【投诉、举报制度和救济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