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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提级审理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行政复议案件提级管辖(《行政复议法》第38条)|新增条文——(1)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提级管辖;(2)下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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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提级管辖(《行政复议法》第38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1.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提级管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2.下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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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案件的提级管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法》(旧)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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