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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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与例外(《行政复议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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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案卷排他主义(案卷主义规则)——
(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2.被申请人补充证据规则——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1)前提条件——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2)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补充证据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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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与例外】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行政复议法》(旧)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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