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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和举证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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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答复和举证(《行政复议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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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答复和举证(《行政复议法》第48条) 回目录

1.行政复议机构发送义务及期限——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7日系发出时间而非接收时间) 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书面答复义务、举证义务及期限——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的发送与被申请人的答复和举证】行政复议机构 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 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旧)

  第二十三条【复议程序事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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